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9 作者: 出处: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学生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

    1.学费。学校学费包括本科生学费、全日制自筹硕士研究生学费、全日制自筹博士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各类成人教育学费。各类学费收费标准由陕西省物价局核定。

    2.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对照有关规定及住宿条件等制定,报陕西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3.报名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入学考试(含笔试、面试和复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审批价格执行。

    (二)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内职工、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网络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图书馆专业服务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职称评审费,其它管理服务性收费等。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新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和考试费。

    1.新生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收费标准由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2.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代购军训服装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军训服装。

    3.考试费。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学校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学校根据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三条 校内单位申请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送计划财务处审查。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和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报告)。计划财务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陕西省物价局审批备案或变更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未通过的,严禁收费。

    第四条 学校在陕西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示亮证收费制度,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严禁超范围、超项目、超标准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特殊情况或零星收费可委托收费单位收取,学校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收取。各单位收取费用时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相应的发票,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隐瞒、挤占、挪用、坐支和私存学校收费收入。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定期对各单位的各类收费、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单位收费收入不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

    (四)收费项目已被撤销或宣布停止后仍继续收费;

    (五)以“赞助”“集资”名义要求学生缴费;

    (六)收费时未开具收费票据;

    (七)其他违反收费规定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拒缴违规收费,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举报。经查实确属违规收费的,没收违规收入,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发[2000]8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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